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并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对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
纳税人需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去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以下情形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1. 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2. 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 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符合以下情形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1. 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 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1.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2. 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 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五、办理时间
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以下办理方式:
1. 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2. 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
3. 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
七、办理渠道
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也可选择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时,需仔细核对填报的信息,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相关申报表、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资料,需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九、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纳税人可按照方便就近原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汇算。无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十、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需提供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审核后,将税款退至该账户。补税的纳税人可通过多种方式缴纳。
十一、年度汇算服务
税务机关提供多项优化服务,如政策解读、操作辅导、提示提醒服务等,帮助纳税人解决年度汇算中的疑难问题。对于特殊困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特此公告。